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章程
发表日期:2024-02-27 来源: 作者: 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Experimental School of Beijing Ritan High School)隶属于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是朝阳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公立学校,是北京市日坛中学教育集团中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始建于1964年,截至2021年,学校发展为一校五址:小学低段位于晨光家园小区十里堡北里220号晨光校区;小学高段位于八里庄东里10号东校区;初中低段位于八里庄北里223号北校区;初中高段位于八里庄西里10号西校区;第五址为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位于八里庄西里8号。
学校发展历程(1964年建校至今):
1964年8月,北京市八里庄第一中学建校。
1988年4月,经旅游局、教育局批准北京市八里庄第一中学更名为“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为职普结合校。
1999年7月,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整合北京市八里庄第二中学、北京市十里堡中学初中部,形成一校三址,第三址为实践基地。
2012年9月,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成立小学部,建立九年一贯学校,形成一校四址,第四址为实践基地。
2014年9月,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整合黄衫木店小学。
2015年6月,纳入日坛中学教育集团,由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
2019年3月,整合北京市八里庄第三中学(2009年9月,北京市八里庄第三中学整合育人学校初中部),形成一校五址学校,第五址为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和其他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区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发展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地址】
(一)单位名称: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
(二)英文名:Experimental School of Beijing Ritan High School
(三)单位类型:财政补助类。
(四)单位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0号。
(五)学校网址:www.rtsy.bjchyedu.cn
(六)单位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七)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 396 万元。
(八)单位的举办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由北京市朝阳区教委举办,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朝阳区教工委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更名及终止。
日坛中学实验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基础教育,为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办学宗旨:办社区百姓满意的优质品牌学校,满足“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上好学”的需求和愿望。
(三)业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初中学历教育。
(四)办学理念:实施爱与尊重,激发人的潜能,助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特色】
(一)治理特色
形成纵向条线、横向校区治理矩阵网状结构,符合一校多址办学实际。学校采用条线纵向、校区横向网状矩阵结构。纵向管理三条线:德育、教学、行政。横向管理为校部、小学低段、小学高段、初中低段(校部所在地)、初中高段以及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形成教育教学、行政、党建等管理手册,建立健全学校治理体系,完善制度、流程管理机制,不断优化和提升学校治理效能。
成立多个跨校区、跨部门专门小组,专业、高效为教育教学服务。
形成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党建等工作手册,完善制度机制建设,通过执行力小组内审,不断提升、优化学校治理效能。
(二)课程特色
建立北京市第一个应用于教育教学实际的未来学校实验室,打造项目化课程体系,提升适应未来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核心素养。
(三)教学特色
不断进行教学改进,形成传统讲授与项目化学习相融合,线上线下资源和学习方式相结合,学科教学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等教学特色,形成深度学习课堂,培养学生核心素养。
第六条 【学校校训】
校训:求真 向善 至美 和谐
2017年创建北京市文明校园,将学校核心价值“求真、向善、至美、和谐”定为校训。
第七条 【学校校风、教风和学风】
校风:勤奋、笃学、务本、创新
教风:严谨治学、用心做事、善待他人
学风:刻苦学习、持之以恒、诚实守信
第三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八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党总支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区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督导、内控、人事、财务等内设机构和教学处、德育处、改革创新发展中心、共青团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校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第十八条 学校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小组、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教师专业发展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青年教师研学社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任期履职每届3年,任期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党组织是学校研究讨论决策重大问题的最高机构,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在选人用人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极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本单位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等。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它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七)领导学校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民主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好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的重要活动,协调和安排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推动党政工作深度融合。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总支书记的职责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以及学校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主持理论学习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使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五)召集和主持党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及教工委报告工作。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八)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学校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由党总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一)党组织委员会的议事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组织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学校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发言。
3.事关学校发展和全局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章程、学 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学科设置、科研规划、校园规划与建设、学校改革方案等。
4.学校党的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统战工作、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教代会和群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5.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6.学校人事编制、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依照有 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确立及调整;区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7.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重要举措,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招生工作及对外交流 中的重大问题。
9.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2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出、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等重大问题;重要资产管理。
10.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的重大奖惩事项,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12.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他必须由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二)党组织委员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组织委员会一般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会议议题由党组织委员会成员提出,提前报书记确定。对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党组织委员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议事的基本程序是:
1.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汇报。
2.列席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
3.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汇报说明,结合各自分工充分发表意见。
4.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 可进行表决。
(五)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在讲明议题后,书记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待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后再陈述意见。
(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视情况和有关规定,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如原事项被否决,不能临时提出新方案要求表决。讨论干部任免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如原人选被否定,不能临时动议其他人选,应按规定程序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
(七)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八)党组织委员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并经校长办公会进行前置研究后,再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书记、校长、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九)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成员牵头负责。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与之相悖的言论。
3.有关决策调整。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上级报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必须重新按集体决策程序进行集体复议,重新作出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建工作实际需要。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一节 校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名,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总支有关决议,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校长、副校长由区委教工委按照组织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管理学校的全面责任,必须自觉遵守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一校多址”办学模式,实行校长领导下的校区管理的模式,校区主管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聘任。学校校长与校区主管同时并分别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职责】
1.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教学和招生考试改革措施、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基本管理制度、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推荐副校长人选。
3.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教师和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和维护学校安全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学校资产,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5.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先进教育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切实提高育人品质。负责组织招生考试工作。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7.组织开展各类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合作交流。
8.定期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通报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学术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8.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主管副校长及校区主管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按照学校四校区条线管理的模式制定学校德育处、教学处、行政处条线工作规划,明确阶段规划目标、任务并组织各校区条线负责人具体实施。
2.结合各校区年度重点工作立项,制订各校区的工作计划和教学安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做好学生发展规划和过程管理,并负责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3.根据学校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落实要求,结合各线条、校区的实际,制订落实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具体实施。
4.根据学校用人标准,协助校长做好校区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制度和各部门管理要求,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好各校区及部门的设施设备,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功能效益。
6.按学校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校区及部门的管理,做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整体规划与组织实施,注重过程监督与指导推进等。
7.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校区内教职工提出奖惩意见,提交校部审定,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进行上报落实。
8.负责各校区及部门的校园安全及维稳工作。组织协调各校区与社区、家庭及周边相关单位的关系,创造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
9.接受学校内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与评价,接受校区党支部、党总支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节 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校长通过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领导参加,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拟提交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贯彻党组织决策决议的有关部署,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各分管校长及主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商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
2.落实党组织委员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年度经费预(诀)算方案、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的预案、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等。
3.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请示,以及典型材料等。
4.组织制订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素质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5.对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落实以及三重一大中大额资金1万--2万元资金项目的研究决策。
6.研究拟订和实施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审议教职工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考核方案及奖惩等重要事项。
7.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拟订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8.拟订和实施基本建设规划、重大基建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大宗设备购置以及校办产业重大项目的建设计划;研究处置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9.审议与国内外校际交流合作、开展社会服务等事项。
10.讨论处理学校教代会、群团组织和行政机构有关工作的 提案;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1.决定学校的校历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的安排。
12.其他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召开程序及准备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行政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及其他学校行政干部。根据议题需要,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办公室主任、纪检委员、列席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2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举行。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需提前报校长批准。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临时动议。审议议题的基本程序是:
1.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校区、行政部门等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印制并送达校长及有关人员。
2.提出议题的校区或负责人就议题做汇报,主管校领导做补充说明。
3.参加会议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4.视具体情况列席会议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
5.校长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做出明确结论,并确定工作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议题时,如意见分歧较大需再行研究时,可暂不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审议。研究人事、 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得到维护;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须经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重新复议。
第三十六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事项,不能召开校长办公会的,可由校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先行办理,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在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重要议题前,应充分听取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论证,或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和校区行政会。
学校办公会和校区行政会分别由校长和校区主管召集和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临时指定行政副校长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学校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有效途径通知到校长办公会成员进行参会,遇有紧急事情经校长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校长办公会成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及校区行政会召开应当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方可举行。每一位成员都享有表决权,校长办公会决议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执行。
审议事项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时,应当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校长办公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记名口头或书面等可视、可查的表决方式。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未出席校长办公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无正当理由,一学期超过5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同不能适当履行职责,校长有权建议撤换。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与校长办公会成员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冲突的,需采取回避表决方式。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校长办公会成员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校长办公会成员的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符合程序并形成的决议需严格执行。若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与之相悖的言论。决策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应将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等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校长等学校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校长等学校领导报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学校党政领导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集体研究并做出调整决定。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公布或不宜扩散的事项,不得向外泄密,否则,依据组织纪律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校长办公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校长办公会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应当在校长办公会决议上签字并对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校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或者引发不良社会事件的,参与决议的校长办公会成员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党政纪律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减轻或免除责任。
说明:各校区行政会参照校长办公会相应规则执行。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稳步发展。教代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推选,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召开1-2次大会。学校层面召开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学校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
第四节 校区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采取法人校长管理和校区主管负责的管理模式。设校区校长或校区主管1名,中层干部若干名。下设德育处、教学处、总务处等相应处室。其岗位职责由校长拟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校区依法建立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及工会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各校区管理遵循“一个学校、一个标准、一体管理、一体打造”原则,即统一制订办学标准,实施统一的办学理念、学校文化、学校标识、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
校区校长或校区主管是各校区第一责任人,在学校校长及校长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推进学校的全面建设和发展。
第五节 其他
第五十二条 【校内救济制度】
(一)对象:身患重疾或因病(个人或直系家属大病)致困的教职工;家庭困难低保或身体残疾学生。
(二)负责部门:工会负责教师救济帮扶;班主任及德育处负责学生方面的救济和帮扶。
(三)程序:
1. 教职工救济程序:需要救济的教职工向校区和工会提出情况说明,由工会提交校务会审议,按照学校工会经费使用办法和相关制度对需要教职工进行帮助和救济。
2. 学生救济程序:家庭困难学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学校调研核实后提交教委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经济补助,并定期辅导和帮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五十四条 【德育管理】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等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书记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和以德育副校长为副组长、德育干部为主的工作小组,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的开展德育工作。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一)对全体教师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纪等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的自身修养和育德能力。每学期评选表彰优秀班主任、优秀副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习惯培养先进个人、优秀班集体等。
(二)结合课程学科教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心理健康等教育工作,结合学生星级评价,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培养、评价学生。
(三)加强日常管理,注重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育德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树立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
(四)推进家校共育工作,依托家长教师协会组织,深入开展“指导家庭教育、沟通家校关系、参与学校教育与管理”等,全面提升教师、家长的育德和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五)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通过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引领少先队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行动和习惯。
第五十五条【学生管理】
(一)入学
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入学。
(二)学生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学习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其他】
(一)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二)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三)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四)学校对德智体美劳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五)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方案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六)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早、午餐。
(七)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八)学校建立团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九)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十)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十一)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学生活动中心管理】
(一)工作目标:
学生是学校发展的根本,依据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要求,为培养全面发展、品德优良、素养深厚又有个性特长,具备终身学习能力的阳光少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及创新精神的全面发展,学校特成立学生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是学校设立的建设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组织学生进行体艺文科等各类活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的综合管理中心,坚持“面向学校,活动育人”为方针,其工作目标是通过对学生日常的教育管理和开展各类学生活动、比赛和主题教育活动等形式提高学生课外知识储备、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升学生核心素养、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能:
成立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学生活动中心工作组,吸收全体教师加入并为学生服务,宗旨是通过组织学生各类活动,探索学校九年一贯四学段的学生管理服务规律、课外教育活动的新模式等,并推进学生活动可持续发展。
学生活动中心隶属于学校德育处,受学校德育处统一指挥和领导。学生活动中心是学校学生活动的最高组织机构,学生活动中心设主管副校长1人,主管主任1人,各校区代表4人,执行人员若干等组成。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依据学生发展实际,制定学校学生活动表现实施奖励机制。
(三)工作制度:
为推进学校学生活动丰富有序开展,确保活动效果和安全,特制订学生活动中心相关工作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及奖励办法》《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学校场地使用管理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设施设备使用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学生活动中心例会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学生活动安全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学生社团活动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防疫期间学生活动管理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学生奖励考评制度》等。
(四)工作流程:
学生活动中心工作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活动策划期、活动准备期、活动进行期和活动总结期,中心主管主任根据学校学年工作计划提前策划本学年各类学生活动,带领各校区相关人员进行活动准备,再由各校区相关人员带领各组组员进行学生活动,活动结束后各组员提交工作总结,由中心主任对各组员组织的活动提出评价建议和改进意见,最后汇总到中心副校长,中心副校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第五十八条【家长委员会产生方式】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职能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十九条【家委会协同机制】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社区协同机制】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依靠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一条【教学管理】
学校教学处统领学校九年一贯制课程体系建设、学校教科研工作、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学质量负责。持续改进和优化教学,打造深度学习课堂,促进学生高阶思维培养。下设校区教学处,牵头教师发展中心。
(一)课程管理
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融合落实地方课程,根据办学特色和时代需求开发校本课程。实现高水平规划和高质量实施。
做好课程体系建设、校内课程设置、课程安排等;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总结梳理形成精品课程。
(二)学籍管理
做好入学、注册、考勤、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等CMIS平台、学生登记表、考试成绩记录表以及学籍异动情况记录等学生名册、个人信息等。
(三)教学常规
教学处、教研组、备课组制定教学计划;落实备课、上课、作业批改、实验教学等常规要求;开展个性化辅导、课外活动;做好学业考核与评价;制定校内教科研制度、开展教科研工作,定期总结,形成成果等。
(四)教学改进
依据国家义务教育质量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学科教学改进意见等,融合信息化,做好课堂教学改进。促进以导学案、项目式学习等为抓手的教与学方式变革,实现深度教学,促进学生高阶思维培养。
(五)信息化融合
落实国家信息化工作意见要求,利用朝阳区信息化实验校优势,探索九年一贯信息化深度融合方案,形成线上、线下优质课程资源和学习方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六)未来学校实验室
作为北京市首家拥有未来实验室的学校,以未来学校实验室为依托,形成项目学习课程体系。
第六十二条【科研管理】
(一)管理团队
成立以校长、书记为组长,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的管理团队。下设教师发展中心主任、教师发展中心的兼职教师为组员的工作小组团队。组织机构辐射各校区教科研工作,由博士、高级教师担任兼职工作。形成领导小组决策,工作小组执行,各校区协同参与的闭环管理。教师发展中心隶属于学校教学处,是学校教育科研的最高机构,受学校教学处统一指挥和领导,辐射各校区开展教科研工作。教师发展中心设主管副校长1人,主管主任1人,干事4人,由学校各校区教科研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
(二)工作目标:
教师发展中心要依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学校的特色课程,以科研课题研究为引领,以博士苑工作室和学校各名师工作室的建设为抓手,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成长。
(三)工作职责
协助校长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规划,制定教育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过程执行情况,定期向校长汇报,形成教育科研研究成果。
组织教师进行校本研究,专题讨论及经验交流,对教师进行科研理论、科研方法、课题研究方面的培训。收集国内外教育教学的科研管理信息,办好教科研年会,办好教科研刊物。
组织教师完成各级各类课题申报工作和立项课题的结题工作,组织实施并监控学校立项课题前期、中期及末期的研究工作。
(四)工作内容
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学校教师专业培训、课程开发、课题研究、名师工作室、教师继续教育等。
(五)工作制度
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顺利推进和开展,教师发展中心制定如下工作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导师带教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教师进修、培训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校本科研管理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教科研激励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教师进修管理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教师培训及教师研讨会管理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导师带教”工作程序》《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学习预申报制度》《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校级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评审方案》等制度,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学校的教科研的管理,促进学校的不断发展。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六十三条 【资产设置标准】
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按《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设置。
(一)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合理使用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二)定期维护和有效使用学校的建筑设施和设备仪器。
(三)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教学仪器、电教设备、音像资料、体育器材、卫生设施,并努力提高使用率。
第六十四条 【法律保护原则】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五条 【财务工作基本原则】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三)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合法的使用各项资金。
第六十六条【财务管理体制】
(一)学校财务室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会计1名,出纳1名。
(二)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第六十七条 【财务工作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严格执行现行的经费管理制度。
(二)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定期进行内审,自觉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室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四)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收付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记账,天天盘点库存现金,月月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账据相符,不出差错,库存现金控制在限额500元以内。
(五)会计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决算工作,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六十八条 【收费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取得收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十九条 【支出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各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各项支出的预算管理。
(一)事业支出。事业支出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二)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三)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室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审批。
第七十条 【内部财务管理】
严格控制经费开支,经费使用须有申报手续,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使用经费在一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行。
(一)学校所需的物品,统一由学校采购小组购买,并做好登记,然后发放,做好领取手续,非经学校批准的,一切个人购买的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二)购物发票必须经审查实属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正规发票,报销发票做到有四人以上签字(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校长)方可报销。
(三)学校的法人章、收费票据由出纳员保管,财务章及财务档案由会计保管。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主要领导离任后,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十二条【行政管理】
落实学校精细化、优质化服务要求,统筹学校行政工作,加强行政后勤队伍建设,为四校区和教育基地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下设校务办公室、党务办公室、总务、安全、督导等处室,负责项目、采购、谈判、执行力督导等。
(一)项目小组:组织条线、校区等业务部门按照市区财政预算政策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协调执行,统筹推进,定期督导,年底评估绩效,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二)采购小组:按照“一人不谈,一次不定,三方比价”的原则对学校办公用品、实验器材、未来学校实验室项目材料等进行采购。
(三)谈判小组:针对学校购买社会服务进行谈判,由校务会成员、条线业务部门、外部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审查供应商资格,提出相应建议供校务会决策。部分项目如校服、营养餐等邀请家长和学生代表参与谈判。
(四)执行力小组:成立执行力小组,对学校各项工作、制度、流程落实情况进行“交叉内审、滚动内审、全面内审”,从组织架构上形成了决策、执行和监督的三权分离,确保组织活力。
(五)行政办公室
统筹校务办公室、党务办公室、人事、财务、资产等内部管理事务,加强团队建设,不断优化提升管理效能。对外联系教育主管部门、街道、派出所、社区、保健所等,促进社区联动,为办学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联络国际友好校,开展对外交流。
第八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人事管理
第七十三条 【管理原则】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划教职工总量,优化教职工结构,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课程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第七十四条 【管理职责】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等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原则,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七十五条 【岗位设置】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各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任职条件和职责任务等。
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岗位聘任】
本单位新聘用教职工,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七十七条 【聘用合同】
本单位教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单位解除合同】
本单位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教职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由学校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该教职工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要为教职工提供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学校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解除合同】
教职工在聘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若学校不同意,教职工应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若学校不同意,教职工也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聘用合同规定的向校方缴纳违约赔偿金。
第八十条 【权利与义务】
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学校应该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第八十一条 【考核管理】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工资奖励、调整岗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奖惩措施。
第八十二条 【工资待遇】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十三条 【教师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研教改、参加学术研讨、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教师义务】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教育部、北京市、朝阳区关于教师师德和职业道德的文件规定,遵守《新时代朝阳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忠于职守、教书育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教师对所担任的教育教学质量负责。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披露原则】
本单位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未经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学校允许批准公布的信息,不得随意披露,要严格执行日坛中学实验学校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七条 【章程修改条件】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单位重大改革或试验项目调整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章程修改流程】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党组织会议通过后,由学校校务会审议通过并报朝阳区教委核准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章程审定】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后交区教委备案。
第九十条 【冲突适用原则】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一条 【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党办和校办解释。